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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規

《關于開(kāi)展跨境電子(zǐ)商務企業對企業出口監管試點的喝鐘公告》
2020-06-15 09:21:39

       為(wèi)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跨境電子(zǐ)物體商務(以下簡稱“跨境電商”)新業态發展的部署要求,充分發揮跨境電商穩外房微貿保就業等積極作用,進一(yī)步促進跨境電商健康快們自速發展,現就跨境電商企業對企業出口(以下簡稱“跨遠去境電商B2B出口”)試點有關監管事宜公告如(rú)下:呢飛

  一(yī)、适用範圍

  (一(yī))境内企業通(tōng)過跨境電商平台與境笑藍外企業達成交易後,通(tōng)過跨境物流将貨物直接出口送達境外聽男企業(以下簡稱“跨境電商B2B直接出口”);東火或境内企業将出口貨物通(tōng)過跨境匠人物流送達海外倉,通(tōng)過跨境電商平台實女工現交易後從海外倉送達購買者(以下簡稱“跨境電商出口海外綠商倉”);并根據海關要求傳輸相關電子(zǐ)數據的,按照本公告接受海關監管裡謝。

  二、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

  (二)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“9710”,全稱“些熱跨境電子(zǐ)商務企業對企業直接出口”,簡稱“跨境電商B2B直接出口”,林謝适用于跨境電商B2B直接出口的貨物。

  (三)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“9810”,全稱“跨境電子(zǐ)水些商務出口海外倉”,簡稱“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”,适用于跨境電商出業林口海外倉的貨物。

  三、企業管理

  (四)跨境電商企業、跨境電商平台企業、物流企業等參與他雨跨境電商B2B出口業務的境内企業,應當依據海關報關單位注員高冊登記管理有關規定,向所在地海關辦理注冊登記。

  開(kāi)展出口海外倉業務的跨境電商企業,還應當在海關開(kāi)展出是輛口海外倉業務模式備案。

  四、通(tōng)關管理

  (五)跨境電商企業或其委托的代理報關企業、境内跨境電商平台企業、物流企坐見業應當通(tōng)過國際貿易“單一(yī)窗口著紅”或“互聯網+海關”向海關提交申報數據、傳輸電子(z說請ǐ)信息,并對數據真實性承擔相應法律責任。

  (六)跨境電商B2B出口貨物應當符合檢驗檢疫相關規定。

  (七)海關實施查驗時(shí),跨境電商企業或其代理人、監間農管作業場所經營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合海關查驗。海關按規樹下定實施查驗,對跨境電商B2B出口貨物可優先安排查驗。

  (八)跨境電商B2B出口貨物适用全國通(tōng習草)關一(yī)體化,也可采用“跨境電商”模式進行轉關。

  五、其他(tā)事項

  (九)本公告有關用語的含義:

  “跨境電商B2B出口”是指境内企業通(tōng)過跨境好間物流将貨物運送至境外企業或海外倉,并通(t家通ōng)過跨境電商平台完成交易的貿易形式。他員

  “跨境電商平台”是指為(wèi)交易雙方提供網頁空間、時街虛拟經營場所、交易規則、信息發布等服務,設立供交易雙方獨立開(kā唱們i)展交易活動的信息網絡系統。包括自營平台和第三方平台,物友境内平台和境外平台。

  (十)在北京海關、天津海關、南京海關、杭州海關、甯波海關家門、廈門海關、鄭州海關、廣州海關、深圳海關、黃埔海關開(kāi)展跨境電就錢商B2B出口監管試點。根據試點情況及時(shí)在機喝全國海關複制推廣。

  (十一(yī))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喝地施行,未盡事宜按海關有關規定辦理。
 

  特此公告。

 

  海關總署

  2020年6月12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