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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規

電商法草案:删差評、騷擾用戶等最高罰50萬
2016-12-19 17:10:25

12月19日消息,電子(zǐ)商務發草案首線快次提請全國人大(dà)常委會(huì)審議。據悉,提交審議的草案着力解決電子器聽(zǐ)商務發展中存在炒信、信息安全等突出問題,将近年來一(yī)些成熟的睡筆經驗做法上升到法律作為(wèi)制度确定下來。

針對近來最頻繁的炒信問題,草案規定:從事電子(新在zǐ)商務活動,不(bù)得(de)實施下列損害電子(zǐ)商務畫會信用評價的行為(wèi):(一(yī))以虛構交易、删除不(bù那國)利評價、有償或者以其他(tā)條件換取有利評價等形式,為(wè他我i)自己或者他(tā)人提升商業信譽;(二)違背事實的高筆惡意評價損害他(tā)人商業信譽;(三)騷擾或者威脅交易對方,迫錢音使其違背意願作出、修改、删除商品或者服務評價;(四慢白)篡改或者選擇性披露電子(zǐ)商務經營主體的信志線用評價記錄;(五)發布不(bù)實信用評價信息;(六)其他很購(tā)違反法律法規以及客觀、公正、合理原則的信用評價行為(wè河友i)。

草案還規定了處罰條款,由各級政府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;逾市自期不(bù)改正的,責令停業整頓,并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月你款;情節嚴重的,吊銷營業執照,并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。

針對用戶的信息安全問題,草案明确提出,電子(zǐ)商務經營主體應當建立健全木音内部控制制度和技術管理措施,防止信息洩漏、丢雨北失、損毀,确保電子(zǐ)商務數據信息安全。在多都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用戶個人信息洩露、丢失、損毀時(shí),電子(zǐ)商筆分務經營主體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。

針對電子(zǐ)商務經營主體未履行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義務的,各級政府有制頻關部門可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、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;情節嚴重的,草業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營業執照,并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。

同時(shí),草案還對快遞延誤、丢失、損毀報從和網購質量等問題做出了相關規定,消費者獲國金賠将有法可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