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辦法》明确,寄遞企業與用戶簽訂安全保障協議前,用戶應當出示可以證慢答明其法人或其他(tā)組織身份的證件,以及法定湖小代表人或者相關負責人的身份證件,寄遞企業核對光錯後留存證件複印件。協議用戶不(bù)出示有效場是證件或者拒絕寄遞企業留存複印件的,或發現企業用戶生産、銷售的主要産品屬廠窗于禁止寄遞物品的,或曾因交寄違禁物品被行政機文店關處罰的,不(bù)得(de)與其簽訂安全保障協議和提供協議服務。
寄遞企業應當在安全保障協議中告知協議用戶如(rú)實填寫寄遞詳情單;告知器務協議用戶遵守國家(jiā)關于禁止寄遞、限制寄遞風身物品的規定;當面驗視交寄物品,檢查是否含謝很有國家(jiā)禁止或者限制寄遞的物品,物品的名稱、類别舊計、數量等是否與寄遞詳情單所填寫内容一(yī她西)緻。對于協議用戶交寄的郵件、快件,可以通(tōng)過區道在安全保障協議中實名登記身份信息,實現批量實南文名。
《辦法》提出,各省級郵政管理機構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,出台有關長(cháng)期的習、批量的具體标準。郵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據寄遞企業報送的安全保障協議訊農,查看協議用戶檔案,審查協議用戶是否符合要費生求。